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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知识问答
一 什么是仲裁?
答:仲裁是现代社会解决民商事争议的重要手段之一,它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自愿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给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由其居中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裁决尽管不是国家裁判行为,但是同法院的终审判决一样有效。
二 仲裁有何优点?
答:与解决民商事争议的其他方式相比,仲裁具有以下优点:
1.自愿性。提交仲裁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是否仲裁、由哪个机构仲裁、仲裁什么事项、仲裁员等。
2.公正性。仲裁依法独立进行,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道德素质,保证裁决的公正公平。
3.及时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程序比较灵活、简便,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程序,避免繁琐环节,及时解决争议。
4.经济性。仲裁可以及时地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消耗,从而节省费用。
5.保密性。仲裁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商业信誉。
6.强制性。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裁决,否则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 哪些纠纷可以仲裁,哪些纠纷不能仲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据此,提交仲裁解决的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2.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3.仲裁的范围限定为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四 仲裁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答:申请人有提出仲裁请求和变更、放弃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和提出反请求的权利;有约定仲裁庭组成形式的权利;有选任仲裁员和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的权利;有协议是否开庭仲裁和是否公开仲裁的权利;有提出延期开庭申请的权利;有权在仲裁过程中进行辩论;有权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有权在开庭时出示证据,进行质证;有权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有权自行和解或和解后又后悔;有权被征询最后意见;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有权申请修改、补充仲裁笔录,申请补正裁决书;其他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五 仲裁当事人有哪些义务?
答:申请人有依法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的义务,被申请人有按规定期限提交答辩书的义务;有义务按时出庭,未经许可不得中途退庭;有义务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否则不得自行出庭;有义务遵守仲裁员回避制度,不得选任符合回避条件的仲裁员及私自会见、请客送礼;有义务尊重仲裁的独立性,不得企图干涉;有义务如实回答仲裁庭的提问;有义务根据仲裁庭要求提供证据或资料,不得隐瞒;有义务遵守仲裁庭决定;有义务自觉履行仲裁裁决;有义务遵守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后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义务交纳仲裁费用;有义务缴纳保全费用:有义务在申请财产保全有误时,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其他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六 什么是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哪些内容?
答: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合意。仲裁协议独立于合同存在,不因合同的终止、无效而终止或无效。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签订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时,一致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明确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必须明确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这是某个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件的依据。
七 当事人应当如何签订仲裁协议?
答: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三个途径签订仲裁协议:
1、在签订合同时直接选择仲裁条款;
2、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3、如果原有仲裁协议或条款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订立补充仲裁协议。
标准的仲裁协议示范文本可以到当地仲裁委员会索取。
八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一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九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十 仲裁申请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仲裁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等。当事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清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这些基本情况应当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顺序写出。当事人如果委托了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还应当写明律师或其他代理人的情况。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因为仲裁法规定,仲裁申请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所以申请人在提出仲裁请求的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以便仲裁委员会核实与调查,及时作出裁决。
十一 仲裁庭是怎样组成的?
答: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十二 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方式有哪些?
答:仲裁庭审理案件有两种方式: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在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由仲裁庭主持,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开庭审理是仲裁活动的实质阶段,有利于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有利于查明案情,公正仲裁。
书面审理就是不开庭审理,指在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不到庭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和证据材料,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决。不开庭审理的优越性在于:简化审理程序,加快审理案件的速度,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当事人不需要到庭,减少了当事人因参加开庭带来人力、财力上的负担,有利于当事人集中精力搞好生产经营;不开庭审理,避免了当事人面对面唇抢舌剑的尴尬局面,不伤和气,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长期经济合作。所以,不开庭审理案件的方式,受到了有关当事人的欢迎。
十三 仲裁裁决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答: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是否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我国仲裁法根据国际惯例实行一裁终局,即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十四 什么是仲裁司法监督?
答:仲裁司法监督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或违法,有关当事人可依照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二百六十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有错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7、涉外仲裁中,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8、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该仲裁裁决即告无效,当事人可以根据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 当事人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答:1、申请执行的法院。《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因此,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申请。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两种:一是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二是经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申请执行的形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提出书面申请执行或者口头申请执行的,应当说明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书。
3、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不予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依提出申请执行的主体不同而不同。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六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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