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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知识问答
1、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答:此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遵循了以下三条原则:
(1)适应社会治安形势发展的需要,补充完善治安管理处罚制度,严厉打击和惩治危害社会治安违法行为,为公安机关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2)处理好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与刑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衔接,维护法制统一,防止以罚代刑。
(3)在保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必要惩处的同时,规范警察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主要做了哪些调整?
答:调整的主要内容有:
(1)突出强调社会治安管理必须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
(2)增加了应当受到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3)明确了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4)增加了处罚的种类,提高了罚款处罚的幅度,减小了对行政拘留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
(5)增加了治安管理强制措施的规定;
(6)完善了处罚程序,使处罚的程序更加公正;
(7)修改了裁决的事项;
(8)加强了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规范的要求,专门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
3、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4、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
(1)警告;
(2)罚款;
(3)行政拘留;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5、违反治安管理的哪些情形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答: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有立功表现的。
6、违反治安管理的哪些情形要从重处罚?
答: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7、哪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8、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1)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3)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9、精神病人,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如何处理?
答:(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4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10、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如何处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为什么要处罚?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醉酒主要包括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由于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的范畴,这里的醉酒指的是生理性醉酒,即普通醉酒,是通常最多见的一种急性酒精中毒。生理醉酒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负责任,主要根据在于:(1)医学证明,生理醉酒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只是有所减弱,并未完全丧失,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2)生理醉酒人在醉酒前对自己醉酒后可能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预见到,甚至已有所预见,在醉酒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时具备故意的条件;(3)醉酒完全是人为的,是可以戒除的。
11、什么是治安案件的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什么?
答: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公安机关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及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当场进行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序的前提必须是案情简单,情节轻微,无须多方查证即能认定违法事实,并且不涉及其他违法犯罪案件的行为。如果当事人对执法人员认定的事实有异议,则应考虑适用一般程序。对治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12、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6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2)违法事实和证据;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5)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13、什么是治安行政复议?治安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治安行政复议,是指不服治安案件决定的有关当事人依法申请决定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查原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律活动。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中,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采取有关法律措施,如果被裁决人或者被侵害人认为该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则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裁决。
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即治安案件当事人应当在接到裁决通知后60日内提出申请,超过法定期限即丧失了复议的权利。
14、担保人应具备哪些条件?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1)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与本案无牵连;
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③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④有能力发行担保义务。
(2)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15、什么是治安案件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否是治安案件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答:治安案件的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所作出的具体处理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活动。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的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重大区别之一。根据本法的规定,行政复议不再是治安案件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被处罚人可以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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