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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知识问答
1、《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的性质和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性质是广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政府规章,在法的部门上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办法》的立法目的是发展、保障与规范并举,即通过对广州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市场依法进行有效管理,以达到繁荣体育竞赛表演市场、保障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和进一步规范体育竞赛表演市场行为的目的。
2、《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办法》是广州市第一部与国家体育法相配套的体育地方立法,实现了广州市体育立法零的突破,也填补了国家行政许可法出台后体育竞赛表演市场法制监管的空白,是广州实现“依法治体”的里程碑。该办法的顺利出台和施行对于规范和繁荣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促进新时期广州创建体育强市工作,办好广州2010年亚运会,推动广州经济社会进一步和谐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3、《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分六章,五十三条。第一章总则,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及主要原则等;第二章举办人与举办程序,规定举办人的概念、举办条件、举办程序、备案和赛务公开等;第三章权利义务,包括举办人权利义务、社会公众权利义务等;第四章监督管理,规定监督内容、监督主体、监督措施和保密义务等;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和其它处理措施;第六章附则,规定《办法》的除外条款和生效时间。
4、《办法》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实施范围,即采用(一)对外出售门票或者接受团体有偿包场;(二)接受商业赞助;(三)收取报名费;(四)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五)进行有偿广播电视转播;(六)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标识等专有权利进行市场开发;(七)其他市场手段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此外,《办法》第五十二条又规定了本办法适用范围的除外情况,即下列两种情形本办法不予调整:一是没有社会公众参与的单位内部举办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比如某汽车公司举办的本公司职工参与的乒乓球比赛。另一种情况是具有体育表演内容的文艺演出,比如在某文艺晚会中邀请奥运冠军作体育表演。
5、《办法》的核心制度是什么?
答:《办法》的核心制度是“分级准入、属地监管”制度。即在市场准入方面采用“分类准入”原则: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实行审批制度,举办市及区、县级市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取消审批实行备案制度。在市场监管方面,采用“属地管理”原则,即不论是哪一级的活动,只要是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就受到本办法的保护和约束,具体来说,市、区、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在本市或者本区(县级市)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监管;市、区、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按照“谁备案、谁监管”(仍是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市及区、县级市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监管。
6、《办法》所规定的备案制的特点是什么?
答:备案制的法律特征可以通过与审批制的比较进行说明。首先,在审批制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想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除满足法定条件外,还必须经过体育行政机关的批准;而在备案制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满足法定条件,原则上就可举办某一体育竞赛表演活动,无须体育行政机关的批准,其备案只具有告知和备查的性质。其次,在备案制下,举办人必须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负有全面履行备案事项的义务。备案机关在受理备案时只负责备案材料的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性审查。再次,在备案后的监管过程中,如果发现隐瞒、欺骗和不履行等违法行为,体育行政机关有事后监督管理的权力和责任,对违法事项可自行或通知有权的其它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最后,审批是前置的,必须先有体育部门的批文,工商、公安、税务才会办有关手续;备案是后置的,相对人不再需要事先到体育部门获取批文,而是可以直接到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办理必须办理的工商、公安、税务等有关手续,最后将所有情况汇总到体育部门备案即可。
7、举办人办理税务、广告、治安、消防、卫生等登记审批手续应当在备案前进行,还是应当在备案后进行?
答:举办人应当在备案前向税务行政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进行商业广告活动的,向工商、市容环卫、城市规划等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向公安、消防、卫生等行政部门治安、消防、卫生等登记审批手续。这是因为:
(1)体育部门只是备案机构,履行相应的备案职能,备案不是登记审批机关行使审批权限的前置程序。
(2)审批是税务、工商、公安、消防、卫生等行政部门的法定职权,对举办人提出的有关请求,他们应当依法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得以举办人没有事先获取体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证明为理由而拒绝处理有关行政事务。
8、为什么应当实行属地监管?
答:属地管理是行政管理和法制建设的一般原则,具体到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的管理上,之所以实行属地管理,是因为:
首先,无论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级别如何,举办该活动所涉及的权益应实行属地保护。如举办人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标识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最大的收益和最容易遭受的侵害往往都在活动举办地,只有由活动举办地的知识产权部门进行保护,才能使保护真正及时到位。
其次,无论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级别如何,该活动举办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实行属地监督与处罚。如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过程中若出现了治安暴乱、足球流氓事件,那么这些治安案件只有由活动举办地的公安部门进行监管、处罚,方可得以控制。
以亚运会为例。亚运会虽是国际性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但亚运会在某个城市举办,其举办过程中所涉及的权利保护、义务遵守、违法制裁等事项必须由该城市的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9、什么是举办人?它与主办人、承办人、协办人有何关系?
答:《办法》第七条创造性地提出了举办人的概念,即本办法所称的举办人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办条件,发起、组织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现实中,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往往分别以主办人、承办人、协办人等名义进行。“主办人”通常指发起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办人”通常指组织、实施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办人”通常指协助主办人和承办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克服名称杂乱的弊端,有利于从法律上明确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办法》采用了“举办人”这一统一的法律概念。
在举办人这一法律概念下,并不影响现实中主办人、承办人、协办人等习惯名称的使用,但在办理法律手续和追究法律责任时将区别对待,例如主办人作为活动的发起者,都属于举办人,都应承担举办人的责任。承办人作为活动的组织实施者,当然属于举办人。协办人的情况较为复杂:一种协办人是向体育竞赛表演活动投入资金,部分参与活动的组织实施,分享活动的利润并承担活动的损失;另一种协办人实为普通赞助商,虽向体育竞赛表演活动投入资金,但既不分享活动的利润,也不承担活动的损失,只要求给予事先约定的广告回报。前一种协办人属于举办人;后一种协办人实际上是商业赞助人,不是举办人。
10、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名称的使用原则是什么?
答:《办法》第十七条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管理进行了规定,对以行政区域及其同类名称为活动命名作出了限制。即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体育总会、市单项体育协会作为举办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可以冠以“广州市”、“全市”或者同类名称。比如广州市人民政府有权举办“广州市运动会”,广州市教育局有权举办“广州市中学生运动会”。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区(县级市)体育总会、区(县级市)单项体育协会作为举办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可以冠以“区(县级市)”、“全区(县级市)”或者同类名称。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作为举办人,在其职能对应的领域里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可以冠以同级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比如,番禺区妇联有权举办“番禺区妇女运动会”。使用“国际(世界)”、“洲际(亚洲)”、“中国(中华、全国)”、“华南(粤港澳台)”、“广东省(全省)” 或者同类名称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对以行政区域名及其同类名称以外的“一般名称”为活动命名(例如:“天宝杯”网球公开赛)是没有限制的,也不排斥和限定其他主体通过联合举办方式参与冠以行政区域名及其同类名称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举办(例如某公司不能单独举办“广州市运动会”,但可以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合作举办)。
11、实施《办法》处罚权的主体是谁?
答:市、区、县级市体育局是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主要行政机关。
但是,对于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中的工商登记、商标登记、广告许可、治安许可、消防审批、税务登记、卫生许可、版权、专利许可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违反上述管理事项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必须分别由工商局、公安局、消防局、税务局、卫生局、出版局、知识产权局等行政部门主管。所以,监督管理体育竞赛表演市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相关行政部门分工合作,实施分类管理,体育行政部门是牵头部门而不是唯一主管。
12、《办法》规定体育行政部门有权行使的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最高罚款额是多少?有权行使的行政处理措施有哪些?
答: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并应当依法处罚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制裁的措施。 根据《办法》的规定,体育行政部门有权采取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两种,按照行政相对人不同的违法情形,总共有十一项(详见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最高罚款数额为三万元(详见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理措施是指执法主体对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理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和停止该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详见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13、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在其职能对应的领域里举办市级以下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是否仍须向体育部门备案?
答:《办法》规定,凡是采用市场手段在广州市举办的市级以下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均需经过备案这一法定程序。虽然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作为举办人,在其职能对应的领域里可以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并有权冠以同级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但是,这并不等于他们可以省略掉法定的备案程序,即市总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在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时仍须向
14、《办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是投资者的核心权益之一,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有关知识产权进行市场开发,是吸引投资者进入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的重要原因。为此:
(1)《办法》规定举办人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标识等依法享有专有权利;
(2)鉴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冲突日益突出,《办法》强调举办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的专有权利;
(3)鉴于转播权是能带来巨大经济收益的一项知识产权,《办法》规定未经举办人同意,不得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转播。
15、什么是隐性广告?《办法》对隐性广告作了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隐性广告是没有经过举办人的同意而在赛场使用带有商业广告性质(可能不以广告的形式出现)的横幅、标语、旗帜、服装、器材等物品,并形成一定商业效果的行为。通过发布广告获取利润是举办人市场开发的重要形式,为赞助商发布广告是举办人获得赞助的重要原因,而隐性广告的出现,直接损害了举办人和赞助商的合法权益。国际奥委会和亚奥理事会等组织明确要求主办城市控制隐性广告。因此,本办法规定,未经举办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场所内使用带有商业广告性质的横幅、标语或者旗帜等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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