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知识问答
1、华侨、归侨、侨眷、华人的概念是什么?
答: 一、华侨:指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
二、归国华侨:指回国定居的华侨,简称归侨。不论年龄大小和何时回国,都是归侨。来华定居的外籍华人,在恢复中国国籍后,也称归侨。
三、侨眷:指华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儿孙女、外孙儿外孙女、抚养人和生活主要来源依靠华侨的其他亲属。
四、外籍华人:指原是华侨或华侨后裔,后已加入或已取得居住国国籍者(国内有关优待华侨的政策一般可以适用于外籍华人)。
2、如何理解华侨定义中的“定居”?
答: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视同定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被视为定居:
1、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
2、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
3、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总原则是什么?
答: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
4、《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保护归侨侨眷的权益有哪几类,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一)政治方面的权利:保护回国定居权、保护参政结社权。
(二)经济财产方面的权益:保护归侨侨眷社团财产权益;保护国家安置归侨的农林场等企业权益;保护归侨侨眷投资发展经济的权益;保护归侨侨眷社会保障权益;保护归侨侨眷私有房屋所有权权益;保护归侨侨眷的侨汇收入权益;保护归侨侨眷继承、接受境外遗产、赠与及处分境外财产的权益。
(三)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方面的权益。
(四)教育、劳动就业方面的权益。
(五)与境外联系往来方面的权益。
(六)在境外方面的正当权益。
5、什么是华侨捐赠项目?
答:根据《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粤府办[2005]35号)的规定,华侨捐赠项目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由华侨捐资兴办或由华侨发起捐赠兴建的公益项目。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港澳同胞、海外人士及其社会团体、投资企业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6、受赠单位有何责任与义务?
答:(一)受赠单位应按照规定实施管理和维修保养,受赠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华侨捐赠项目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受赠单位应与捐赠人就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用途作出约定。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的款物造册登记,并在接受捐赠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捐建工程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款物使用和工程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同时向所在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确认。
(三)受赠单位应当按捐赠协议落实公益项目的配套资金、配套设备及管理事宜,并按照“谁受赠,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捐赠财产使用、管理和维护制度。受赠单位应当就华侨捐赠项目的使用管理作出承诺,与所在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华侨捐赠项目使用责任书》。受赠单位责任人如有变动,应及时与侨务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责任书。
(四)受赠单位应当定期对捐赠款物、工程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度就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和取得的效益向捐赠人通报一次,同时报告当地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监督。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直接或者委托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对在建或已竣工的华侨捐赠项目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审计部门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六) 华侨捐赠项目形成的资产,除捐赠时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将其作为国有或集体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抵押,不得改变华侨捐赠项目的非营利性质和公益事业用途。 因城乡建设规划或体制改革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用途的华侨捐赠项目,应在确保华侨捐赠财产的非营利性质和公益事业用途不变的前提下,由受赠单位提出具体的处理方案,经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和捐赠人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七) 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毁坏或已届使用期限拟报废的华侨捐赠项目,应经社会专业鉴证机构及行业主管机构出具意见,报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办理注销登记。受赠单位应及时将报废项目的处理意见通报捐赠人。
7、华侨捐赠项目的捐赠人有何权利?
答:(一) 捐赠人对其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公民、捐赠人或有关单位对违背捐赠人意愿或违法使用华侨捐赠项目的行为有劝阻、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二)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单位应如实答复。捐赠人对捐赠项目的建设、使用、管理和维修保养等方面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得到受赠单位的重视和采纳。
(三)捐赠人有权直接或者委托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对华侨捐赠项目进行检查,或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四)对违反捐赠人的捐赠意愿和捐赠协议的行为,捐赠人有权质询和投诉,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应认真进行调查处理。
8、我省对华侨捐赠项目的监督管理有何规定?
答:(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华侨捐赠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华侨捐赠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华侨捐赠项目的管理工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华侨捐赠项目进行调查、核定、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牌。华侨捐资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报所在地级以上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华侨捐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 各级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华侨捐赠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定期对华侨捐赠项目的使用、管理、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四)捐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侨务行政部门定期检查,捐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由省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检查。
对因特殊情况拟调整或改变用途的华侨捐赠项目,捐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须经地级以上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捐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须经省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对拟报废的华侨捐赠项目,捐赠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报地级以上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捐赠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报省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拆迁中增加补偿标准的侨房有哪几类?
答:(一)根据《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第十条第四款,属落实侨房政策发还产权的华侨房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止用侨汇购建的华侨房屋。(二)根据《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第十二条,属落实侨房政策而未发还产权的华侨房屋。
10、应增加补偿标准的侨房产权转移后,拆迁时是否仍增加补偿标准?
答:因依法继承外的其它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以及依法继承后又发生产权转移的,不属于增加拆迁补偿比例的华侨房屋。
11、拆迁中增加补偿比例的侨房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华侨房屋拆迁,对华侨房屋的拆迁补偿比例按不同地区予以划分:
(一)广州市历史旧城区范围内拆迁属于住宅的华侨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增加25%确定(含按《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增加的20%),历史旧城区范围按《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广州市历史旧城区范围内拆迁属于非住宅的华侨房屋及广州市历史旧城区范围外拆迁华侨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增加10%确定。
12、拆迁中对于不增加补偿标准的华侨房屋有何优惠措施?
答:对于不增加补偿标准的华侨房屋,在拆迁程序上有别其他房屋。拆迁华侨房屋应当依法予以公告,迁拆人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居住在境外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的,被拆迁人应当与拆迁人协商延期,由拆迁人在拆迁期届满15日间,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
13、对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有何规定?
答:华侨子女回国(来我市)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享受本市户籍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14、对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学校有何规定?
答:在高考录取时,在高考总分基础上加15分投档,由各高校择优录取。
15、对征用华侨农场土地有何规定?
答:在征用华侨农场职工承包的土地时,要参照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规定给予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