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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常用基本法律知识选编 【编者按】 2006年12月29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该法自1992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对这一法律的首次修改。在实践中暴露诸多问题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通过此次修改法律得以重铸。新法中引人注目的新增规定是: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青少年、儿童有何区别? “未成年人”是指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公民。各国法律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我国的法定成年年龄为十八周岁,因此在我国,未成年人就是指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l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指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可见,从刚出生的婴儿到18周岁以内的任何—个年龄层的公民,不论其性别、民族、家庭出身、文化程度如何,都属于未成年人的范围。 “未成年人”是一个法律概念,它的界限是明确的,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我国,从刚刚出生到18周岁以下的公民都是未成年人。在民法通则及其解释、刑法及其解释中,都以“未成年人”这个概念对这个特殊群体的相关问题做出了特殊的规定。比如,《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347条中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类似的规定举不胜举。可见,“未成年人”一词是法律中确定特定人群的一个法律用语,具有规范性、明确性、法定性的特点。我国两部未成年人的专门立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用了“未成年人”一词,更加肯定了未成年人一词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地位。 “青少年”是一个社会学的概念,不同的语境下对它的界定是不同的,它在年龄上与未成年人的范围不同。众多专家曾对青少年到底应该包括哪些年龄的人发生过争论,有的确定为25岁以下,有的确定为30岁以下,有的确定为35岁以下,有的认为应该确定为6---25岁。这种争论导致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统计,人们所依据的标准也不一样,这必然导致对青少年犯罪数量和所占比重统计结果的差异,以至有的统计提到青少年犯罪占到整个犯罪数量的70%,有的则说远远低于此标准。青少年的年龄到底应该怎样确定,社会学家可以长期争论下去,但是这种争论和差异不应在法学概念中出现。因此 “青少年”作为一个社会学概念就不适合在法学定义中使用。 “儿童”一词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指的是“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公约中所指的儿童(child)与我国未成年人的概念是一致的。但在我国,儿童的概念却不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的,而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比如妇联系统认为儿童是指6周岁以下的孩子;《刑法》中猥亵儿童罪中脓“儿童”是指14周岁以下的人。在我们一般的语境下,儿童是与父母、妇女、老年人相对的一个概念,通常被认为是比青少年年龄更小的一个年龄层次的群体,但具体界限却很不明确。所以,它也是一个易造成混淆和争议的概念,在我国不适合作为法律概念来使用。
▲什么是责任能力?什么是未成年人责任能力?我国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一、责任能力简单地说就是指一个人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不同的法律部门对责任能力的定义也是不同的。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依据这种认识而自觉地选择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一个正常的人具有辨认周围事物和调节、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正因为如此每一个精神状况正常的成年人都具有完善的刑事责任能力。如果这样一个人犯了罪,他就应该对他的罪行负完全责任,这种对本人行为的负责性用刑法学概念加以理解或表述,就可认为是刑事责任能力。具有责任能力是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活动才能被认为是犯罪,并应负刑事责任,刑罚也只运用于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二、未成年人责任能力:法律设定的未成年人对其违法结果能够承担的人身及财产能力。 (一)这是一种法律设定的责任能力,不是真实的责任能力,即使未成年人在身体及财产方面具备了绝大多数成年人的责任能力,但法律依然确定其责任能力为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 (二)责任能力相对于违法结果而言,没有违法无所谓责任能力; (三)责任能力的设定是基于法律追求的正义理念,为了体现对社会弱者的保障和明确责任承担者的范畴,立法者设定了责任能力制度。如一个9岁的孩子实施了犯罪行为,尽管这个孩子在真实的行为能力和意思能力方面已经非常成人化,但基于公平制度和对这个孩子的保障,法律还是不会对这个孩子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依然认为他不具备承担限制人身自由的责任能力; (四)责任能力主要指人身及财产能力,财产能力主要指违反民事法律后的赔偿能力,人身能力主要指违反行政及刑事法律后能够承担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能力,责任能力体现了违反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后不同与相同自然人模型间的区别与联系。 ▲消防安全知识 人们的生活离不开火。但是火如果使用不当或者管理不好,就会发生火灾,严重威胁人们的生活,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国家的建设发展造成巨大损失。消防安全十分重要,消防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火灾的预防;二是灭火。对此,同学们都应该有所了解,并掌握一些基本知识。 一、预防火灾应该注意什么? 预防火灾的措施很多,同学们首先要从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做起: l.不玩火。有的同学对火感到新奇,常常背着家长和老师做玩火的游戏,这是十分危险的。玩火时,一旦火势蔓延或者留下未熄灭的火种,容易引起火灾。 2.不吸烟。吸烟危害身体健康,又容易诱发火灾,要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决杜绝吸烟。 3.爱护消防设施。为了预防火灾,防止火灾事故,居民楼、公共场所都设置了消防栓、灭火器、消防沙箱等消防设施,还留有供火灾发生时人员疏散的安全通道,要自觉爱护消防设施,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 二、在家中如何注意防火? 家庭中的火灾常由用火不慎和使用电器不当引起,同学们要注意: l.使用火炉取暖,火炉的安置应与易燃的木质家具等保持安全距离,在农村,则要远离柴草。 2.烘烤衣物要有人看管,人不能长时间离开。 3.火炉旁不要存放易燃物品。 4.生火时,不要使用煤油、汽油助燃,以防猛烈燃烧发生火灾。 5.掏出的未熄灭的炉灰、煤渣要倒在安全的地方,以防引起别的物体燃烧起火。 6.使用家用电器要符合安全要求,不乱拆卸,以免造成安全性能下降,引发火灾。 7.使用发热的电器(如电熨斗)要小心,不可使其引燃易燃物品。 8.电器使用完毕或人离开时,要及时关闭电源,以防电器过热而发生危险。 9.使用煤气器具要防止煤气泄露,使用完毕应关闭气源。 10.煤气罐应远离火源使用;要定期检查,确保煤气设施及用具完好。 三、在学校如何注意防火? 在学校里也有防火安全问题,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l.不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进人校园,也不带汽油、爆竹等易燃易爆的物品进入校园。 2.实验课需要使用酒精灯和一些易燃的化学药品时,要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并且严格按照操作要求去做,时刻小心谨慎,严防发生用火危险。 3.采用火炉取暖的教室,要选派专人负责,管理好炉火。 4.不随意焚烧废纸等。 5.打扫卫生时,要将枯枝落叶等垃圾作深埋处理或送往垃圾站场,不要采取点火烧掉的办法。 四、外出活动如何注意防火? 外出活动时,所处的环境比较复杂,在防火方面要做到: 1.要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的防火安全规定。 2.一般不要组织野炊活动,确实需要组织的,要选择安全的地点和时间,并在老师的指导下用火,用火完毕,应确实熄灭火种。 3.不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人林区、草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4.自觉保护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 5.自觉按照防火的要求去做,同时还要监督、劝阻他人可能造成火灾隐患的行为。 6.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老师或有关管理人员报告。 五、发生火灾应如何报警? 如果发现火灾发生,最重要的是报警,这样才能及时扑救,控制火势,减轻火灾造成损失。 1.火警电话的号码是119。这个号码应当牢记,在全国任何地区,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火警的电话号码都是一样的。 2.发现火灾,可以打电话直接报警。家中没有电话的,要尽快使用邻居、电话亭或者附近单位的电话报警。 3.报火警时,要向消防部门讲清着火的单位或地点,讲清所处的区(县)、街道、胡同、门牌号码或乡村地址,还要讲清是什么物品着火,火势怎样。 4.报警以后,最好安排人员到附近的路口等候消防车,指引通往火场的道路。 5.不能随意拨打火警电话,假报火警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6.在没有电话的情况下,应大声呼喊或采取其他方法引起邻居、行人注意,协助灭火或报警。 六、对轻微的火情怎样紧急应付? 形成火灾的,应及时报警。对突然发生的比较轻微的火情,同学们也应掌握简便易行的,应付紧急情况的方法。 1.水是最常用的灭火剂,木头、纸张、棉布等起火,可以直接用水扑灭。 2.用土、沙子、浸湿的棉被或毛毯等迅速覆盖在起火处,可以有效地灭火。 3.用扫帚、拖把等扑打,也能扑灭小火。 4.油类、酒精等起火,不可用水去扑救,可用沙土或浸湿的棉被迅速覆盖。 5.煤气起火,可用湿毛巾盖住火点,迅速切断气源。 6.电器起火,不可用水扑救,也不可用潮湿的物品捂盖。水是导体,这样做会发生触电。正确的方法是首先切断电源,然后再灭火。 7.有条件的,还可以学习一些简易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七、遭遇火灾如何正确脱险? 遭遇火灾,应采取正确有效的方法自救逃生,减少人身伤亡损失: l.一旦身受火灾危胁,千万不要惊慌失措,要冷静地确定自己所处位置,根据周围的烟、火光、温度等分析判断火势,不要盲目采取行动。 2.身处平房的,如果门的周围火势不大,应迅速离开火场。反之,则必须另行选择出口脱身(如从窗口跳出),或者采取保护措施(如用水淋湿衣服、用温湿的棉被包住头部和上身等)以后再离开火场。 3.身处楼房的,发现火情不要盲目打开门窗,否则有可能引火入室。 4.身处楼房的,不要盲目乱跑、更不要跳楼逃生,这样会造成不应有的伤亡。可以躲到居室里或者阳台上。紧闭门窗,隔断火路,等待救援。有条件的,可以不断向门窗上浇水降温,以延缓火势蔓延。 5.在失火的楼房内,逃生不可使用电梯,应通过防火通道走楼梯脱险。因为失火后电梯竖井往往成为烟火的通道。并且电梯随时可能发生故障。 6.因火势太猛,必须从楼房内逃生的,可以从二层处跳下,但要选择不坚硬的地面,同时应从楼上先扔下被褥等增加地面的缓冲,然后再顺窗滑下,要尽量缩小下落高度,做到双脚先落地。 7.在有把握的情况下、可以将绳索(也可用床单等撕开连接起来)一头系在窗框上,然后顺绳索滑落到地面。 8.逃生时。尽量采取保护措施,如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用湿衣物包裹身体。 9.如身上衣物着火,可以迅速脱掉衣物,或者就地滚动,以身体压灭火焰,还可以跳进附近的水池、小河中,将身上的火熄灭,总之要尽量减少身体烧伤面积,减轻烧伤程度。 10.火灾发生时,常会产生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气体,所以要预防烟毒,应尽量选择上风处停留或以湿的毛巾或口罩保护口、鼻及眼睛,避免有毒有害烟气侵害。
▲学生交通安全知识 衣、食、住、行,是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内容,其中的“行”,要涉及交通问题。同学们平日里上学、放学,节假日外出、旅游,除了步行以外,还要骑自行车、乘公共汽(电)车,路程更远的,要乘火车、乘船。所以,交通安全问题是我们必须重视的,要从小树立交通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确保交通安全。 一、行走时怎样注意交通安全? 同学们上学和放学的时候,正是一天中道路交通最拥挤的时候,人多车辆多,必须十分注意交通安全。 1.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要靠路边行走。 2.集体外出时,最好有组织、有秩序地列队行走;结伴外出时,不要相互追逐、打闹、嬉戏;行走时要专心,注意周围情况,不要东张西望、边走边看书报或做其他事情。 3.在没有交通民警指挥的路段,要学会避让机动车辆,不与机动车辆争道抢行。 4.在雾、雨、雪天,最好穿着色彩鲜艳的衣服,以便于机动车司机尽早发现目标,提前采取安全措施。在一些城市中,小学生外出均头戴小黄帽,集体活动时还手持“让”字牌,也是为了使机动车及时发现、避让,这种做法应当提倡。 二、横穿马路应该注意什么? 横穿马路,可能遇到的危险因素会大大增加,应特别注意安全。 l.穿越马路,要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绿灯行,红灯停” 。 2.穿越马路,要走人行横道线;在有过街天桥和过街地道的路段,应自觉走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 3.穿越马路时,要走直线,不可迂回穿行;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应先看左边,再看右边,在确认没有机动车通过时才可以穿越马路。 4.不要翻越道路中央的安全护栏和隔离墩。 5.不要突然横穿马路,特别是马路对面有熟人、朋友呼唤,或者自己要乘坐的公共汽车已经进站,千万不能贸然行事,以免发生意外。 三、骑自行车要注意哪些安全事项? 骑自行车外出比起走路,不安全的因素增加了,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如下: 1.要经常检修自行车,保持车况完好。车闸、车铃是否灵敏、正常,尤其重要。 2.自行车的车型大小要合适,不要骑儿童玩具车上街。也不要人小骑大型车。 3.不要在马路上学骑自行车;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要骑自行车上街。 4.骑自行车要在非机动车道上靠右边行驶,不逆行;转弯时不抢行猛拐,要提前减慢速度,看清四周情况,以明确的手势示意后再转弯。 5.经过交叉路口,要减速慢行、注意来往的行人、车辆;不闯红灯,遇到红灯要停车等候,待绿灯亮了再继续前行。 6.骑车时不要双手撒把,不多人并骑,不互相攀扶,不互相追逐、打闹。 7.骑车时不攀扶机动车辆,不载过重的东西,不骑车带人,不在骑车时戴耳机听广播。 8.学习、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知识。 四、在雨雪天气骑自行车怎样注意安全? 在雨雪天气里骑自行车,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l.骑车途中遇雨,不要为了免遭雨淋而埋头猛骑。 2.雨天骑车,最好穿雨衣、雨披,不要一手持伞,一手扶把骑行。 3.雪天骑车,自行车轮胎不要充气太足,这样可以增加与地面摩擦,不易滑倒。 4.雪天骑车,应与前面的车辆、行人保持较大的距离。 5.雪天骑车、要选择无冰冻、雪层浅的平坦路面,不要猛捏车闸,不急拐弯,拐弯的角度也应尽量大些。 6.雨雪天气。道路泥泞湿滑,骑车要精力更加集中,随时准备应付突发情况,骑行的速度要比正常天气时慢些才好。 五、乘坐机动车应该注意什么? 汽车、电车等机动车,是人们最常用的交通工具,为保证乘坐安全,应注意以下各点: 1.乘坐公共汽(电)车,要排队候车,按先后顺序上车,不要拥挤。上下车均应等车停稳以后,先下后上,不要争抢。 2.不要把汽油、爆竹等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带入车内。 3.乘车时不要把头、手、胳膊伸出手窗外,以免被对面来车或路边树木等刮伤;也不要向车窗外乱扔杂物,以免伤及他人。 4.乘车时要坐稳扶好,没有座位时,要双脚自然分开,侧向站立,手应握紧扶手,以免车辆紧急刹车时摔倒受伤。 5.乘坐小轿车、微型客车时,在前排乘坐时应系好安全带。 6.尽量避免乘坐卡车、拖拉机;必须乘坐时,千万不要站立在后车厢里或坐在车厢板上。 7.不要在机动车道上招呼出租汽车。 六、乘坐火车时怎样保证安全? 长途旅行需要乘坐火车,乘坐火车时应注意下列几点: l.按照车次的规定时间进站候车,以免误车。 2.在站台上候车,要站在站台一侧白色安全线以内,以免被列车卷下站台,发生危险。 3.列车行进中,不要把头、手、胳膊伸出车窗外,以免被沿线的信号设备等刮伤。 4.不要在车门和车厢连接处逗留.那里容易发生夹伤、扭伤、卡伤等事故。 5.不带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如汽油、鞭炮等)上车。 6.不向车窗外扔废弃物,以免砸伤铁路边行人和铁路工人,同时也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7.乘坐卧铺列车,睡上、中铺要挂好安全带,防止掉下摔伤。 8.保管好自己的行李物品,注意防范盗窃分子。 七、怎样预防铁路交通伤害? 列车运行速度快,铁路交通线上情况复杂,因此要掌握安全基本常识,防止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1.不在铁路线和铁路道口玩耍、逗留。 2.不钻车、扒车、跳车。 3.需要通过铁路道口时,要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遇到道口栏杆(栏门)关闭,红灯亮时,表示有列车即将通过,不可强行或者钻越栏杆通过道口。 4.通过无信号灯也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时,必须停下来仔细观察,在确认没有列车开来时再通过。如果发现有列车开来,要退到距道口5米以外等候,等列车通过后再通过道口。 5.不要攀登电气化铁路上的接触网支柱、铁塔等设备,以防触电。 八、乘船时要注意哪些安全事项? 我国水域辽阔,人们外出旅行,会有很多机会乘船,船在水中航行,本身就存在遇到风浪等危险,所以乘船旅行的安全十分重要。 1.为了保证航运安全,凡符合安全要求的船只,有关管理部门都发有安全合格证书。外出旅行,不要乘坐无证船只。 2.不乘坐超载的船只,这样的船安全没有保证。 3.上下船要排队按次序进行,不得拥挤、争抢,以免造成挤伤、落水等事故。 4.天气恶劣时,如遇大风、大浪、浓雾等,应尽量避免乘船。 5.不在船头、甲板等地打闹、追逐,以防落水。不拥挤在船的一侧,以防船体倾斜,发生事故。 6.船上的许多设备都与保证安全有关,不要乱动,以免影响正常航行。 7.夜间航行,不要用手电筒向水面、岸边乱照,以免引起误会或使驾驶员产生错觉而发生危险。 8.一旦发生意外,要保持镇静,听从有关人员指挥。
▲未成年人保护有关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从这个定义就可以看出,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那么什么是意思表示呢? 意思表示是指将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它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内心意思;二是此项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欠缺外部表示时,意思表示不成立,例如甲有意订立遗嘱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大女儿,但尚未表示于外部前即死亡,那么自然没有意思表示可言。在内心意思方面,必须是表意人自觉的意思,如果是因误解或受麻醉或受胁迫而做出,也就是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不自由时,则会发生意思表示的错误和撤销问题。 由前面对未成年人意思能力的分析可以看出,未成年人很可能不具备意思能力或意思能力不完全,那么他们做出意思表示的能力自然受到限制。而能否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能否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也就是说,能否为意思表示,能否进行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与未成年人是否有意思能力相一致的,或者说也应该与他们的行为能力相一致。 另外我们要明确的是,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一定的民事行为可能因为法律的规定或一定的事由而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未成年人民事行为无效的原因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所有人都适用的原因,也就是说,不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实施这些民事行为都会导致该行为无效;另一类则是由于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的特殊性而导致的民事行为的无效。 一、对所有人都适用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主要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受损害方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行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由于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的特殊性而导致的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况主要有: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2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 民事活动,这样的民事行为有效;其他民事活动未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且法定代理人事后未追认的无效。对此,合同法第47条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经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目前,我国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有哪些立法? 目前,我国已经有了大量的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可以说,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系统。下面,从法律渊源的角度将这些规定分为几大类: 一、宪法的有关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我国宪法有两条原则性条款,即第46条第2款——国家培养青少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49条第1款——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订的除宪法以外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民法通则》、《刑法》、《婚姻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的相关规定。 三、国务院以及国务院下属各部委发布的其内容直接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主要有:《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强制戒毒办法》、《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电影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小学生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公安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少年管教所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出版少年儿童期刊的若干规定》、《关于出版少年儿童读物的若干规定》、《文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管理的通知》、《文化部、公安部关于严禁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曲赌博活动的通知》、《国家教委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生流失问题的若干意见》等。 四、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之前,我国就有一些省和自治区进行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性立法工作,颁布了各自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之后,我国大部分省级单位又根据各地方的具体情况,相继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办法或条例,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各地的落实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另外还有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司法解释,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应承担哪些职责? 根据未成年人与监护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转化理论,在监护制度中,监护人更多承担义务,而较少享有权利。对于监护人的职责,我国法律做出了一些明确规定,现将一些主要规定摘录如下: (1)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2) 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违背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 《民通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4)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5)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6)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7)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8)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强迫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9)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10)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0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11)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12)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监护人必须承担以下职责: (1)供吃、穿、住、医疗等条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体的健康; (2)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3)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4)保证未成年人接受学校科学、文化等知识教育; (5)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7)代理未成年人进行与其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8)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 (9)保证未成年人不得早婚; (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1)保障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共同居住; (12)公安机关汇报和请求帮助; (13)代为赔偿; (14)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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