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宣传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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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期 海珠区普法办编印 2006年8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等 有关问题的问答
[编者按]为创建平安和谐社区,共筑安居乐业美好家园,充分发挥社区在构建和谐广东中的基础性作用,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学习及了解变得越来越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的,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我们编辑了关于此法的宣传资料以供参考。
△ 制定《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居民委员会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构? 答: 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 居民委员会承担着什么责任? 答: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 居民委员会的成员是怎样产生的? 答: 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 参加居民委员会会议的成员要求有哪些?
答: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时应适用什么原则及方法?
答: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谁负责? 答: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费用及用房从哪里来? 答: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适用范围? 答: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 国家如何贯彻落实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答:根据《民政部于一九九0年一月二十四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知》规定: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二、搞好试点; 三、进一步加强居民委员会的建设; 四、加强对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指导。 △ 国家对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有何指导及要求? 答:根据《民政部于一九九0年一月二十四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知》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应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选配好居民委员会领导班子。要多方开辟居民委员会干部的来源,不断提高居民委员会干部的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 目前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内容是什么? 答: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内容:
1、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社区居委会内设工作委员会主要有哪些? 答:社区居委会内设工作委员会有:
治保工作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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