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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编者按:《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于5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广东省颁布的第一部地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其中24个极具“广东特色”的规定格外引人注目。为此,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24个“亮点”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解读,以备宣传参考。

 

 

资料变更10日内提交

 

【条例】第6条规定:已在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已登记事项的,应当在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解读】:作为较早推广使用“电子警察”等非现场执法手段进行交通管理的省份,广东省在当前执法工作中,也遇到违法处理通知书无法如期送达当事人的问题,以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难以确定机动车所有人的情况,影响了交通违法处理和交通事故的处理效率。为此,省条例借鉴日本、韩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交管部门提交变更资料,如违反将受到处罚。

 

校巴喷涂统一车身标识

 

【条例】第7条规定: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标志:

1、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驾驶室核载人数及核定载质量;

2、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粘贴黄黑反光标志;

3、大型、中型客车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

4、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车辆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车身按规定喷涂统一颜色,车身后部喷涂“校车”字样、高速公路最高行驶限速。

5、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前后明显位置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

6、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志标识。具体喷涂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

 

【解读】:重(中)型载货汽车、大型客车、“校巴”等车辆一向被称作“高危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05823日,深圳宝安龙华一辆幼儿园中巴失控冲入人行道,造成19人死亡、17受伤的惨剧。省条例借鉴美国、澳大利亚的经验,对“高危车辆”采用严格规范的车身标识管理制度,将其纳入社会的整体监督之下,以提高其运行的安全性,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据悉,广州现正着手“校巴”管理新措施,可能对校巴高速公路最高限速80公里/小时,统一的外观设计也正在审批之中。

 

货车后部要装防撞装置

 

【条例】第8条规定:本省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3500千克的货车和挂车,除半挂牵引车和长货挂车以外,应当按国家标准在其后下部安装防撞装置。

 

【解读】:在机动车追尾碰撞的交通事故中,当小客车追尾前方的大货车时,由于大货车底盘较高,小客车车头直接钻进大货车车厢的下部,小客车顶部与大货车车厢下角相撞,致使小客车前方乘坐人员头部受伤。货车后下部安装防撞装置的目的是为了减轻交通事故发生后对追尾车辆上人员的损伤程度。

 

车灯改装加装受到限制

 

【条例】第11条规定:机动车安装灯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加装、改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具。

 

【解读】:随着私家车的日益增加,车灯改装成了一种“时尚”。记者在广州市区几大车行采访发现,车灯改装的生意十分红火。交警部门指出,车灯越改越亮,夜间容易给对面行驶的车辆造成视线上的困难。如果两车都是改装后的强灯光,发生车祸隐患更大。省条例这一规定提醒了车主:追求个性化无可厚非,但不能以牺牲交通安全为代价!

 

超标电动车上路要处罚

 

【条例】第14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作出规定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需要实行登记制度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解读】:电动自行车能否登记上路行驶,省条例不搞“一刀切”: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即可。但鉴于电动自行车的登记管理涉及到厂商和群众的切身利益,条例同时规定,作出决定前,应公开征求意见。据悉,省交管局已通知要求各地要尽快按照省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情况研究是否登记的意见,并按省条例规定的程序报省政府批准。需要登记的,要及时落实人员和机构。

 

 

违章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条例】第1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处罚的执行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等信息予以记录。

当事人要求查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其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并提供方便。

用人单位雇用人员、保险机构办理保险业务需要参考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的,可以要求被雇用人、投保人提供交通安全记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人所在单位、保险机构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

 

【解读】:在香港,驾驶员的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记录是香港社会考察市民遵章守法情况的重要指标。广东省借鉴香港成功经验,实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制度,记录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处罚的执行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等信息。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该记录决定是否聘用,保险单位可以此作为办理保险业务时是否接受保险业务,以及保险费用的重要参考依据,从而推动驾驶员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使交通安全工作由被动走向主动。

 

小型货车不得在小客车道行驶

 

【条例】第30条规定:车辆应当按规定各行其道。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同方向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可以划设专用车道。专用车道可以划分为小客车、公交车、摩托车专用道。

 

【解读】: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虽然规定了按车速划分车道的原则,但实践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按车速选道行驶的自觉性较差,交警部门对此交通违法行为也存在查处难的问题。因此,有必要改变此状况:一是强制规定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二是划分专用车道,且明确是小客车道,小型货车不得在小客车道行驶;三是违反车道行驶规定的,将会受到处罚。

 

借道通行应让行人优先

 

【条例】第31条规定:驾驶车辆驶入、驶出道路或者借道通行时,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

未设置导向标志、标线的交叉路口,左转弯的机动车应当提前驶入最左侧的车道转弯,右转弯的机动车应当提前驶入最右侧的车道转弯。

驾驶车辆不得在超越前方车辆后突然减速、转弯。

行车遇前方有障碍时,可以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通行。

 

【解读】:关于借道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但这一规定对于其他借道情况并未涉及,不利道路交通的安全管理。此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7条进行补充,并特别强调借道行使应保证“行人优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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