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宣传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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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海珠区普法办近期从网络和报纸上收集了一系列案例,涉及我们日常生活方方面面的法律知识,从本期开始,陆续刊登供大家宣传参考。 ■自家地上建围墙 影响他人被撤除 10月26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江阳区林场在自家土地上修建围墙、侵犯他人采光权的案件作出限期撤除围墙的判决。 2004年11月20日,原告购买了江阳区兴泰路两间临街营业房,含地下室50平方米。12月6日,被告为加强企业的管理,在位于原告地下室入口处的自家土地上修建围墙,影响了原告地下室的采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采光权,应当停止侵害。 ■自家地上乱挖沟 殃及邻居应赔偿 10月27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程海林立即停止对原告程友福房屋的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程海林与程友福系邻居关系,去年12月,程海林在自家的过道上挖了一条水沟,下雨时水沟的积水把程友福家的地基浸泡并导致墙体裂缝。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正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一方给另一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 ■合伙盗掘古墓 各自领刑三年 10月25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在发案现场召开宣判大会,以盗掘古墓葬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张军、张晓卫、周斌有期徒刑三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5月2日和3日,被告人张军、张晓卫、周斌等人,携带作案工具,在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江村附近,用炸药将盗洞炸通,欲进墓室盗窃时,被巡逻的公安民警抓获。 5月12日,经西安市文物局现场勘察,陕西省文物鉴定委员会推定,被盗的墓葬,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汉文帝的陵墓——霸陵(包含窦太后陵和薄太后陵)陵区的陪葬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 ■误导果农施错药需赔偿 10月26日,河南省通许县一技术指导站因误导果农喷施“特菌佳”农药,造成严重损失,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果农损失5000余元。 今年5月,农民李某引种的葡萄出现叶斑病,他便到于某的果树技术指导站咨询,该站工作人员向原告推荐“特菌佳”,导致李某所种葡萄90%严重药害。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出售的“特菌佳”,可以在葡萄树上使用防治白粉病,没有证据说明可防治葡萄上的叶斑病,而且被告介绍给原告的药品浓度是用于香蕉树上的,在对葡萄使用时配比浓度过高造成了损失。 ■银行职员挪用储户存款炒股获刑 10月27日,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孟令波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杨洪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4年2月26日,银行营业部主任孟令波与储蓄员杨洪伟利用职务之便,利用储户富某将活期存款75万元转存为定期一年的机会,将存款转存到富某新开户的储蓄卡中,孟令波将富某的储蓄卡留下,5天内分4次将75万元全部取出,除借给杨洪伟20万元外,余款全部被他用于炒股。 ■网恋少年成抢劫犯 年仅17岁的荆某因迷恋上网,实施抢劫,近日,被黑龙江省朗乡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2003年10月24日晚,荆某从朗乡镇网吧出来,便产生抢钱念头。他携带一木棍在镇供电所对面的公厕内,对一如厕男子举棍便打,结果反被该男子抓住胳膊报了警。朗乡林区基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审理此案的法官希望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未成年人上网的管理。 ■冒充检察干部招摇撞骗被判五年 因生财无道,一男子竟以检察官身份到处招摇撞骗。近日,该男子被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太和县农民马强从2002年10月开始,把自己装扮成检察官,以帮人打官司收取立案费为由进行诈骗。先后有多人被这位冒牌“检察官”蒙蔽,其中刘某曾按马强要求,先后3次交“立案费”等款项4.8万元,因马强骗局暴露被追要钱款时,马强便退还刘某等人现金4万元,余款写了一张欠条。 马强不仅谎称具备运作减刑及包打官司的“能耐”,而且还有帮人安排工作的“本领”。2003年闵某为儿子的工作安排之事,找到马强,结果被骗去1万元。2004年12月,马强又从赵某处骗取9600元。 太和县法院对马强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马强不服,提起上诉。阜阳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同时构成了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按照重法优于轻法原则,以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并无不当。 ■抚恤金合理分配 一家人握手言和 10月27日,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经过说服教育,妥善调处了一起公婆、儿媳、孙女为争赔偿金而引发的财产权属纠纷案件。 2005年4月25日,原告王艳红之夫胡某在工作时不幸触电身亡,单位一次性支付亲属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14.2万元。此款支付给被告胡大新、张富荣。其儿媳王艳红及孙女索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二被告同意支付孙女抚恤金6万元,但要求公证处提存。在法庭调解下,二被告支付王艳红应得补助金2万元,公婆与儿媳握手言和。 ■“律师袍”丢失案原告一审败诉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对“律师袍”丢失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原告李敬先与被告“兴隆轩”餐饮有限公司未形成财物保管合同关系,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赔偿“律师袍”及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27日,原告律师李敬先及其同事驾车到沈阳市“兴隆轩”饭店就餐,原告将车辆停放在被告工作人员指定的停车位上。就餐后,原告发现其车辆副驾驶车窗被砸。原告当即报警,称其车内5件律师袍及徽章被盗,物品价值为1620元,后原告支付车损修理费256元。因公安机关未侦破此案,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 ■常德“12•21”特大火灾案一审宣判 10月24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常德“12•21”特大火灾案,被告人胡某以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经济损失27878862.9元。 胡某在常德桥南市场电子通讯城经商,2004年12月21日,胡某在其9561号门面经营时使用一台不明品牌的14英寸彩色电视机进行产品宣传,离开时未关闭电源导致门面起火。这场火灾造成1人死亡、23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8758万元。 ■外甥讨账 舅舅赖输官司 外甥替舅垫钱舅舅却赖账。近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协议书及证人证言证实了外甥替舅垫钱的事实,唐某需返还外甥林某1000元人民币。 2005年7月28日,唐某将李某打成轻微伤,外甥林某出来调解,李某答应给1000块钱就私了,林某预先作了垫付,因舅舅赖账,被外甥告上法院。 ■影响孩子健康的探视权被中止 探视子女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但贾某的这种权利近日被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依法中止了。 贾某与高某去年离了婚,8岁的女儿贾梦随高某生活。因小女孩心中难以驱走贾某殴打高某时留下的阴影,所以贾某每一次探视,都给女儿带来了痛苦,使其生活、学习都受到影响。高某便拒绝贾某行使探视权。贾某无奈之下告到法院。法院根据被告提供的探视时的手机录音、孩子的成绩单以及学校有关人员的目击材料,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发,暂时中止了贾某的探视权。 ■以别名登记的婚姻有效 以夫妻名义生活了10年的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近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已构成合法婚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四川人王某和陈某于1994年4月在佛山相识并同居,10年后,他以感情不和为名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妻子陈某称,双方曾于1995年12月24日在四川省蓬溪县某镇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两人都用的是别名。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在婚姻登记时都使用了别名进行登记,但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双方是合法的婚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加之女方已怀孕,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劣质化肥坑农被判双倍赔偿 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对出售劣质化肥造成农民损失的邓州某供销社,作出给予受损农民双倍赔偿的判决。 2004年3月,汤某等6名农民在某供销社下属门市部购买俄罗斯产的复合化肥32袋,单价87元。化肥施于农田后,发现庄稼发育不良,6名农民遂到邓州市技监局投诉。经检测,该门市部所售化肥为不合格产品。汤某等6人把供销社推上被告席,要求被告按消法规定作出双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供销社出售不合格产品纯属欺诈,应当按照消法规定,作出双倍赔偿。即被告供销社需赔偿原告汤某等6人5568元人民币。 ■休宁:医院漏诊成被告 近日,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纠纷赔偿案,医院因漏诊错过病人的治疗时机,被判5日内赔偿原告项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 项某因摔伤于2004年10月6日入住休宁县某医院。在医生为其检查时,项某多次告诉医生,下腹疼痛、眼睛模糊,而医生并未对其做全面检查,只对项某做了脑部CT检查。项某出院后仍感到肢体不适,于2004年10月26日到另一家医院检查,诊断出脑外伤、肋骨骨折等症。项某遂以医院漏诊耽误了治疗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济源:医院酿错要赔钱 粗心医生在做剖腹产手术时,竟将6条不同长度的丝线留在患者体内。日前,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该市妇幼保健院赔偿患者赵某8819.75元。 2001年12月8日,赵某在济源市妇幼保健院实行剖腹产手术并实施了子宫切除术。赵某出院后一直感觉体内隐隐作痛。2004年4月26日,赵某到被告处检查,取出10号丝线4条。同年6月11日至16日,赵某在河南省妇幼保健医院诊治时,再次被取出2条5cm的黑色丝线。 ■丢弃骨灰惹出万元赔偿 近日,新疆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马老先生赔偿刘女士精神抚慰金1万元、差旅费2692元。 1995年,刘女士的女儿张菊携外孙亮亮随丈夫来新疆兵团一国营农场打工,后与丈夫发生纠纷,带儿子亮亮离家外出。2003年4月,张菊在新疆玛纳斯县打工时,认识了马老先生的儿子马刚,开始与马刚共同生活。 今年8月,张菊及亮亮在马老先生家中被人杀害(案件正在侦察中)。当日,马老先生在公安机关处理完现场后,未征得张菊亲属刘女士的同意,便请人帮忙将死者的尸体火化。当时,在有人建议保存骨灰的情况下,马老先生明确拒绝,导致死者骨灰不知去向。 ■营业执照被吊销 公司债务股东还 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海川公司的4位股东以清理公司资产后的所得偿付原告海纳公司2万元货款。 去年9月至11月,原告海纳公司与被告海川公司发生买卖业务,由海纳公司向海川公司提供各种规格的服务辅料。至今年1月2日,被告海川公司书面确认结欠原告海纳公司货款2万元。嗣后,因被告海川公司未按规定参加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海川公司的4位股东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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