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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律师受广州市××区人民法院的指定,受广东××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并经被告人本人的同意,为被告人赖×担任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进行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开庭之前,本律师查阅了本案的部份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参加了法庭调查,听取了公诉人的发言,使我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对于穗×检诉(2002)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的主要犯罪事实和对犯罪的定性,木律师均无异议。现就本案证据事实,根据有关政策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量刑时参考。

    一、被告人赖×犯罪情节较轻

    法庭调查证实,被告人赖×与同案人在2002年1月30日晚上8时许,到本市××区燕岗街二号附近,实施了一宗抢劫活动。在这次抢劫活动中提议作案的是同案人,抢走财物价值仅1055元,而且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赖×按住被害人,而且,被告人赖×没有分得赃款。所以,被告人赖×犯罪情节是较轻的。

    二、被告人赖×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赖×被抓获后,能够带公安人员捕获同案人,具有立功表现,这点起诉书也予以认定,请法庭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赖×从宽处理。

    三、被告人赖×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赖×出生于1986年10月16日出生,犯罪时未满18岁,年纪还小,容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和不良分子的指使而走上犯罪道路,但青少年有较大可塑性,我国一贯对失足青少年是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政策的,《刑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法庭根据上述法条对被告人赖×从宽处理。

    四、被告人赖×认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且为初犯。

    被告人赖×自被抓获后,即能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从公安预审到今天法庭审理,其供述是基本一致的,可见他的认罪态度是好的,被告人赖×在这次犯罪之前,没有犯罪记录,属初犯。在本律师会见他谈话时,他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了一定的认识,表示今后一定加强头脑中的法制观念,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相信他通过一段时期的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是会改造好的,请法庭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精神,来充分考虑被告人赖×的认罪态度。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被告人赖×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刑律,但根据有关政策法律和司法实践,被告人赖×是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的,清法庭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犯罪归案后的表现,依法减轻处罚。

广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罗××

二○○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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