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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2年1月30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赖×、赖××、林××伙同同案人徐××(另案处理)经合谋,到本市××区燕岗街二号附近,当被害人区××途经此处时,上述被告人及同伙即冲上围住区××,将区按倒在马路边水沟里,抢去区的黑色皮质手袋1个,内有人民币250元、摩托罗拉2688型无线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805元)以及存折、身份证等物品。得手后,被告人赖×在逃离现场途中被群众抓获,次日中午,被告人赖×带领公安人员抓获同案人赖××、林××。广州市××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检诉[2002]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赖××、林××犯抢劫罪,于200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现由广州市××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广州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穗×检诉[2002]341号

被告人赖×,男,15岁(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龙南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江西省龙南县黄坑村下尾17号。2002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赖××,男,18岁(骨龄),汉族,江西省龙南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江西省龙南县。2002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假名:廖兴才,男,19岁,汉族,江西省龙南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江西省龙南县杨村镇坪湖村石田。2002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赖×、赖××、林××抢劫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02年4月1 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被告人赖×、赖××、林××于2002年1月30日晚上8时许,伙同同案人徐××(另案处理),到本市××区燕岗街二号附近,采用推倒被害人并相互配合按住被害人的方式,抢走被害人区××的黑色皮质手提袋1个,内有人民币250元、摩托罗拉2688型无线移动电话1台(价值人民币805元)以及存折、身份证、业主证等杂物。

以上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赖××、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抢劫罪。唯被告人赖×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犯罪后能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方×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附项:1、被告人赖×、赖××、林××现均押于广州市××区看守所;

2、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3、移送本案主要证据复印件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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