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珠普法专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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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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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提出变更合同的条件; (2)必须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变更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变更; (3)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也就是说变更合同的程序和内容都要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因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若企业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时,要先同职工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变动。如因职工不同意变动,要做好思想工作,不能以行使企业自主权为由,强行在合同履行期间变动职工的工作岗位,甚至在职工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停发工资、限期调离等决定,这样做既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也是一种违约行为,企业应负违约责任。 2.劳动合同期内,职工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返回目录) 劳动合同期内,职工不辞而别,企业可以对该职工依法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并要求其支付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职工不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拒不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企业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索赔。 3.职工患病期间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企业是否与职工本人续签合同? (返回目录) 职工患病期间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如不需停工医疗的,企业可不续订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时,按劳办函[1996]40号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的加发50%;对于患绝症的加发100%的医疗补助费。并按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如需要停工医疗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延续至出院或不需停工治疗时止,最长延续至医疗期满时止。 4.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返回目录) 除法定可终止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发经济补偿金? (返回目录)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职工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不发经济补偿金;如果职工属企业的富余人员,职工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视为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按上述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6.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应如何发放生活补助费? (返回目录) 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其中在本单位由固定工转为合同制职工的,其连续工龄视为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不低于1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工作年限满半年不满1年的,发给1个月;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生活补助费的标准均按劳动者终止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低于劳动合同终止前的标准的情况下,不愿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按照广州市劳动行政部门对生活补助费基数的上、下限的有关规定,如生活补助费计算期内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如计算期内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额2倍的,最高按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额2倍计发。 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以前,对在合同期内办理退休的员工,可不发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 8.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企业应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什么手续? (返回目录)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企业必须在30天内为职工办理停缴养老保险基金手续、填写《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办理失业救济登记、开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交职工本人,并将该职工档案材料转到所辖劳动部门管理。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及安排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均应给予相应时间的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如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日加班,则应支付给予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富余人员离法定离退休年龄5年内的,本人申请,经企业批准,可以离岗退养。离岗退养人员,根据本单位实际,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种办法计发退养费,但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月人均退休费10%。(1)按本人退休费标准计发;(2)按本单位职工月人均退休费标准计发;(3)按不低于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70%标准计发。 11.企业职工在合同期内需调整岗位的,是否要办理合同的变更? (返回目录) 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需调整职工的岗位,必须在协商一致情况下,变更劳动合同,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未被变更,企业不得调换劳动者岗位。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劳动合同应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手续。 12.劳动合同订立双方若有一方出现违约,如何处理? (返回目录) 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13.因生产任务不平衡,造成职工不能完成定额,支付职工工资时要不要执行最低工资规定? (返回目录)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生产任务不足,职工下岗待工时,应按规定支付最低生活费。 最低工资的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夜餐费、特殊工种津(补)贴、劳动保护和保险福利方面的补贴(含住房、水电、交通等补贴)。 15.企业无故克扣工资对吗?工资被克扣了怎么办? (返回目录)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若被企业无故克扣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如对仲裁不服的,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除发给丧葬费、一次性优抚金外,如职工有生前在单位已确定供养关系的父母或子女,则应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辞职,通常有两种说法:一种是指职工在法定条件下申请并被批准辞去所担任的职务并离开原工作单位;另一种是指职工申请并被批准辞去所担任的工作,而不离开原工作单位。 辞职要经过职工本人申请,并由所在单位同意或任命机关批准,否则不能办理辞职手续。 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后,职工与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劳动关系可以统一称作“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18.员工在一个月内加班超过36小时,应怎样处理? (返回目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我国已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同时对延长工作时间也作了严格的限制,即劳动者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也作了严格的限制,即劳动者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每周至少安排员工休息1天。员工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的,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须支付员工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如果既不安排补休,又不发给员工加班工资的是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超时加班,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改正,并可对该企业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1小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19.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待业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返回目录) 劳动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在待业期间,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待业救济金的标准是在扣除已发给本人的生活补助费的月份后,工龄在5年和5年以上的,最多发给24个月的待业救济金;工龄不足5年的,最多发给12个月的待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为本人3至6个月标准工资。 20.劳动争议发生后,职工应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返回目录)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或者一方不愿意调解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仲裁生效后,一方不执行裁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社会保险,是指具有一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各种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中断劳动,即遇到因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等劳动风险时,本人及家庭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法律制度。 23.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哪些社会保险待遇? (返回目录) 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 劳动者死亡,其遗属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工死亡救济待遇。 24.广州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返回目录)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下称用人单位)业主以及与之确立劳动关系的雇工(不受户籍限制)都必须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在市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在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到该区、县级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25.已经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人员,是否还要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返回目录) 必须参加。因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施行的法定保险,是使广大劳动者在年老时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做到老有所养。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每个单位和员工的义务和权利。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人身保险或人寿保险,可作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但不可取代。 个体劳动者携带本人书面申请和身份证,直接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无需寻找挂靠单位,也不用交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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