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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商事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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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仲裁的概念。
仲裁(arbitration)一词来自拉丁文,指争议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由其作出裁决的方式。
国际经济仲裁也称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审理并做出仲裁裁决的方式。
2、国际经济仲裁的种类。
仲裁的种类依划分标准不同而不同,一般有以下几种:
(1)临时仲裁(特别仲裁)和机构仲裁(制度仲裁)。
以是否设有常设仲裁机构为依据,分为临时仲裁(特别仲裁)和机构仲裁(制度仲裁)。临时仲裁,不依赖于任何常设机构,虽然是仲裁的初始形态,但有其优越性,目前仍为许多国家采用。机构仲裁则依赖于一定常设仲裁机构,有其固定的仲裁规则,程序较严格。机构仲裁是目前国际社会主要的仲裁方式。
(2)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
根据是否涉及不同国家当事人或其它涉外因素分为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目前两者的区别有淡化趋势。一般国际仲裁较国内仲裁自由。
(3)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根据仲裁应用的实体规范不同,分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友好仲裁是指当事人授权仲裁庭依公平原则和商业惯例、而非相关法律进行仲裁,这一仲裁方式较少使用,需要以当事人授权为前提。
2、调解、诉讼与仲裁之比较。
仲裁、诉讼、调解三种争议解决方式,各有短长。在实践中当事人应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应用,以求迅速、经济、高效地解决纠纷,保护己方合法利益。
从法律角度而言,三者以其自由性、灵活性、经济性及效力的平衡,形成了比较慎密的解决纠纷的框架机制,从而有效地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了多样性的选择。
(1)仲裁解决方式同调解解决方式之比较。
仲裁员是以裁判者的身份对争端作出裁决。裁决一般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动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仲裁解决方式比调解解决方式更能彻底解决争端。
① 仲裁、调解两者有共同点:
Ⅰ 都是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
Ⅱ 都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
Ⅲ 两者的保密性都较好。
Ⅳ 适用范围广泛,尤其适合于商事纠纷的解决。
② 仲裁之不足。
由于仲裁的对抗性本质,仲裁有时变得冗长、繁琐、费用大,有时即便在仲裁中胜出,却得不到实质执行。
③ 调解之不足。
不适用一些争议的解决;
稳定性有时较差;
和解协议效力较低,其性质仅同其它合同。
责任方如果不执行和解协议,受损方只能据以提起诉讼,而不可如仲裁裁决一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在实践中调解协议往往与仲裁协议同时订立,这样和解协议的执行保障力较强。
④ 调解之优势。
调解的优势在于其和解性、更大的经济性和灵活性。调解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自由选择的空间。调解的灵活性随处可见:无论在时间、地点、程序还是规则上都极其灵活。
调解的非对抗性,使当事人不伤和气,更易于解决纠纷,也有利于其后的合作。
调解所需时间较短,费用也大幅度降低。
(2)仲裁解决方式同诉讼解决方式之比较。
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没有法定的管辖权。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有关案件。争端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普遍适用于各种国际经济争端。因此,仲裁成为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最主要的方式。
仲裁与诉讼之区别:
(1)两者性质不同。
诉讼是国家司法行为,而仲裁则具民间性。
(2)管辖权基础不同。
诉讼为法定管辖,仲裁则在仲裁协议的基础上进行,具私人性;当事人得选择仲裁庭、仲裁员及仲裁适用的规则和法律。
(3)两者遵循原则有别:
① 诉讼为二审终审,可上诉、申诉。仲裁则一裁终局,一般不可上诉、申诉。
② 诉讼以公开为原则。仲裁以不公开为常态,以保护当事人的秘密。
③ 诉讼判决书和仲裁裁决书的强制执行方式有异。诉讼判决的效力直接,而仲裁裁决则需要接受司法监督,并由获胜方申请法院执行。
3、国际经济仲裁的国际立法。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仲裁方面的法律。为统一各国仲裁法律,国际社会制定了若干有关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的国际公约主要有:
(1)《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2)《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总则、仲裁协议、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程序的进行、裁决的做出和程序的终止、对裁决的追诉、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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