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
争议金额(人民币) 伸载费用(人民币)
1,000,000元以下 争议金额的 4%,最低不少于20,000元
1,000,000元至5、000,000元 40,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以上部分3%
5,000,000元至10.000.000元 160,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元以上部分2%
10,000.000元至50,000.000元 260.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50.000,000元以上 660,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申清仲裁时,每案另收立案费人民币10,000元,其中包括仲裁申请的审查、立案、输入及使用计算机程序和归档等费用。
申请仲裁时未确定争议金额或情况特殊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处决定仲裁费用的数额。
收取的仲裁费用为外币时,按本仲裁费用表的规定收取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仲裁委员会除按照本仲裁费用表收取仲裁费外,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规则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四)、(五)项仲裁案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