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普法动态 热点与专题 普法文件 司法考试 学法考试 法制宣传 经验与总结 法律常识

法律常识

 

 
劳动仲裁费用分担的原则
 
    问: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对劳动争议仲裁的费用作出处理?

  答: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仲裁费的负担作出处理,处理原则可参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的分担办法确定。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对劳动争议仲裁费用进行处理的规定。

  本条要求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的费用,不管当事人是否在诉讼时提出处理的主张,都应对仲裁费的负担作出处理。

  由于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当事人必须缴纳仲裁费(目前一般为每件人民币300元),仲裁机构实行的是申诉人预交方法。劳动争议诉讼到法院后,可能是仲裁中败诉的一方在法院胜诉,由此引出仲裁费用如何处理的问题。过去我们采取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中对仲裁费的负担一并处理,不提出请求的,不予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后,有的当事人在执行中又提出仲裁费用的负担问题,由于法院判决主文中没有此条,执行庭难以处理,当事人(主要是劳动者)往往缠讼;有的甚至以赔偿损失为诉因,另行向法院起诉。为减少讼累,更好地解决仲裁与诉讼、审判与执行的衙接、故作出本条规定。

  仲裁费的负担原则参照人民法院诉讼费负担的原则确定。

版权所有©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 广州市海珠区普法办协办    粤ICP备030203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244号三楼 邮编:510240

电话、传真:020-34370540 email:sfjpfb@haizhu.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