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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劳动仲裁的程序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程序 
    仲裁庭开庭裁决,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程序:
    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 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 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申诉人的答辩;
    4、仲裁员以询问的方式, 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5、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
    6、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 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7、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8、 对仲裁难作出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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