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普法动态 热点与专题 普法文件 司法考试 学法考试 法制宣传 经验与总结 法律常识

法律常识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书
 
                      (  )  字第  号

  兹证明    的代表人(或代理人)    与    、   的共同代理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前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   与    签订上述协议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省 市公证处
                    公证员
                     年 月 日
 

版权所有©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 广州市海珠区普法办协办    粤ICP备030203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244号三楼 邮编:510240

电话、传真:020-34370540 email:sfjpfb@haizhu.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