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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议与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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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听证、复议中的权利
1、纳税人有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公开听诞的权利。
3、纳税人要求听证的,有要求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本人的权利。
4、纳税人有要求延期举行听证的权利。
5、纳税人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
6、纳税人在听证中有充分陈述意见的权利。
7、纳税人有选择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方式的权利。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因对税务机关征收其税款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权利。
9 、纳税人有对税务机关责令其缴纳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权利。
10、纳税人有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权利。
11、纳税人有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权利。
12、纳税人有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权利。
13、纳税人有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权利。
14、纳税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而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不予答复的行为,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15、纳税人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一并提出申请审查的权利。
16、在税务行政复议中,纳税人有查阅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权利。
17、纳税人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的权利。
18、纳税人有在障碍、不可抗力消除后,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延长复议申请期限的权利。
19、纳税人有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其复议申请在规定限期内予以答复的权利。
20、复议期间,纳税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有要求税务机关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权利。
21、纳税人有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
纳税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
1、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复议不服的,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罚不服的,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纳税人有对税务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行为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纳税人对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辖权的,有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7、有权提起诉讼的纳税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8、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组织终止免承受其职权的纳税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9、税务机关因故被撤销的,纳税人有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利。
10、同提起诉讼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申请参加诉讼的权科。
11、纳税人有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
12、纳税人有通过律师查阅资料、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13、在诉讼过程中,纳税人有拒绝税务机关自行收集证据的权利。
14、纳税人进行税务行政诉讼,有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
15、纳税人有要求法院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
16、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发生,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期限的权利。
17、纳税人在税务行政诉讼中,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18、纳税人在税务行政诉讼中,有进行陈述的权利。
19、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履行法院判决的权利。
20、纳税人不服法院裁决,有提出上诉的权利。
21、纳税人有要求法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作出终审判决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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