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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最高人民法院
 
1954年—2004年 最高人民法院

机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
设置时间:1954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54)
主要职能:依法行使国家最高审判权,同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其主要职能为:
  1、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2、核准死刑。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它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3、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4、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5、进行司法解释。即对于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6、领导和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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