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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申请与受理
 
  申请:
 申请人及权利:
 (一) 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
 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名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
 人代理 ,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的地办理公证事务。
 (二)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派代表到公证处。代表人应当提出
 有代表权的证件。
 (三) 公证员不许办理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申请办理的公证事务,也不许办理与
 本人或配偶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
 (四) 当事人有申请公证员回避的权利。
 申请的程序:
 1. 填写公证申请表;
 2.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
    证明
 (三) 需公证的文书;
 (四)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五)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受理:
 公证机关受理公证有以下条件:
 (一) 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 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四)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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