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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证和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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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出具公证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当事人的身份真实、合法,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资格。
(2)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 证明对象的内容和形式真实、合法。
(4) 沧州市公证处承诺:一般公证当日出证,疑难公证五日出证。
(二) 送达公证书:
公证书作成后,公证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有困难的,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代理人代领时,送达人应核对代理人的身份和委托书。对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在办完领事认证后再行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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